中国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介绍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我国驰名商标实行行政认可与司法认可双轨制。

  行政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注册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等4类案件中提出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对于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当事人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以上或者经批准的县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以及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相关材料经省、市两级逐级审查和核实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当事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以及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司法认定是指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司法认定主要发生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认定主体为人民法院。两种认定方式各有优缺点,企业可根据自身商标情况进行选择。



驰名商标认定所需材料(部分)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认定的好处



1、强化商标保护力度,减轻企业商标保护压力


  认定驰名商标后,商标注册人不仅在该商标注册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还会禁止他人在其他有一定关联性的领域擅自使用该商标。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防止他人将企业的商标淡化,同时为企业在时机成熟时采取多元化发展、在多个生产和服务领域广泛使用核心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且在认定驰名商标后,商标注册人在同类商标争议案件中也可使用认定案例,请求商标局进行跨类保护。

2、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降低侵权恶意举证难度


  驰名商标是对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稳定质量、优良服务,以及所凝聚的良好商誉的一种权威性肯定和确认,企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必然可以提升该品牌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进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其拥有者在市场竞争中也将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对于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经营者应当负有高度的避让义务,如果侵权人明知他人驰名商标的存在,不但不予以避让,反而大量持续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则应加大惩处力度,认定侵权人具有侵权恶意,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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