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复审

商标撤销复审介绍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注册人。撒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不包括经争议裁定和注册不当裁定中被撤销的商标。



商标撤销复审流程及时间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撤销复审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二是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撤销复审所需文件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理由书;

  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章);

  5、相应的证据材料。



商标撤销复审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实施条例》第31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实施条例》第32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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