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流程


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形式审查受理对方答辩→审理→做出裁定(12-18个月左右)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1、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

  4、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安度商标无效宣告服务流程


  确定需无效宣告的商标制作文件客户盖章→专业代理人撰写无效宣告申请书提交商标无效宣告文件次日发给客户提交报告



商标无效宣告相关法规


 根据《商标法》第44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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