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什么


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在商标局公布认定的商标之后,有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不合法的。在商标局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异议流程


  商标初审进入公告期(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对方答辩→审理→做出裁定(12个月左右)



商标异议所需文件

 1、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4、《商标代理委托书》;

  5、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公告复印件。



安度商标异议服务流程


  确定需异议的商标制作文件客户盖章→专业代理人撰写异议理由书提交商标异议文件次日发给客户提交报告



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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