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案例 | 从“古耕”商标无效宣告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适用场景
发布时间:2025-01-16 17:23:14 浏览数:589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280978号“古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古耕”商标无效,理由是被申请人杨某(下称被申请人)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存在将常见词语、地名等文字拆分再组合之嫌。被申请人仅为个体工商经营者,其注册上述商标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


案件背景

安度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酒)的委托对被申请人杨某注册的文字商标“古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安徽古井集团的控股公司,是“古井”、“古井贡”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与销售,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多年来,古井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各大线上线下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手册等在先广泛使用“古井”、“古井贡酒”、等商标,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进行运营,已经具有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在白酒领域早已形成建立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联系,在业内具有高度认可度和重要影响力。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

我方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的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消费者及申请人利益。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316517号“古井贡”商标、第29683008号“古井贡及图”商标、第8803157号“古井”商标、第20875856号“古井及图”商标、第887468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提供了“古井贡”系列商标的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据。


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古耕”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文字“古井”整体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准使用的圣诞树、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商标局查明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为230余件,各商标之间并无特定关联,涉及第3、14、29-33、35、39-41、43-45类商品和服务,涉及行业广泛且关联性弱。且我局在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中亦认定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存在将常见词语、地名等文字拆分再组合之嫌,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难以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前述裁定认定事实予以合理解释。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商标与他人知名商号及商标相同或相仿,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仅为个体工商经营者,其注册上述商标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小结

近年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成为主管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以往“抢注他人商标”囤积以牟利的现象逐渐被社会关注。该案件中,我司打好了“组合拳”,同时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无效理由,最终为权利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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