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安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茅贡古”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27 1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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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04月20日,凤冈县某某茶园(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从上海某某公司受让了在第30类“茶,红茶,茶饮料,糖果(甜食),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肉馅饼,面条,米果(膨化食品),冻酸奶(冰冻甜点),佐料(调味品),料酒”商品上的第59019455号“茅贡古”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04月28日核准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01日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案件详情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公司的前身为起源于明代正德十年(公元1515年)的公兴槽坊,1959年转制为省营亳县古井酒厂。1992年集团公司成立,1996年古井贡股票上市。公司以白酒为主业,商旅业、类金融业、大健康产业等为辅业。白酒业拥有古井贡、黄鹤楼、老明光、珍藏酒四大品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是集团战略产品。我方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古井”、“古井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且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执意申请与申请人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上的明显恶意,情节恶劣,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与第7810100号“古井”商标、第88259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0875690号“古井及图”商标、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7316518号“古井贡”商标、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古井贡”在先企业商号的损害。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经商标局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上海年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1月27日决定驳回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3年5月14日进行注册公告,现已核准转入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为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三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咖啡、茶、糖”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奶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案件小结
在为企业品牌保驾护航的道路上,安度再次为客户的权益守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本案中,安度代理人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提出了有力的商标论证。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商标局的认可,最终裁定“茅贡古”商标无效,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商标权益和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