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成功案例 | 安度代理第46301795号“至古8及图”商标无效宣告取得成功
发布时间:2024-12-06 10:07:12 浏览数:131
案件概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于2023年10月7日对第46301795号“至古8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理由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
申请人“古井”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地域的白酒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上的明显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第12669042号“古八”商标、第13311722号“古捌”商标、第12871213号“古8古井贡酒原浆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第29590548号“古十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还提交了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经商评委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亳州市古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汽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7日。2021年11月27日经商评委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评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商评委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至古8”与引证商标五文字“古八”、引证商标六文字“古捌”、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古8”、引证商标八文字“古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安度代理的第46301795号“至古8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获得成功,为客户的权益守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本案中,安度代理人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提出了有力的商标论证。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商评委的认可,最终裁定争议商标无效,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商标权益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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