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
我方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49136号“春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45351号“古井桃花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我方查询,本案被申请人除注册与申请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以外,还先后在多个关联性较弱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与著名电视综艺节目名称以及其他行业内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两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是在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主张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审理范围,故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申请人此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予以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关联性较弱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与动画片角色名称、著名电视综艺节目名称及其他行业内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虽提交了其使用争议商标的相关材料,但仍不足以证明其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该种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之情形。
由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但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仍将上述两引证商标视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汉字“桃花春曲”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春曲”、引证商标二汉字“古井桃花曲”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小结
争议商标注册人南长区华祺兄弟百货商行申请注册了多件包括“花为媒”、“高山流水知音”、“宝马山BM及图”、“华山论剑及图”、“最强大脑”“喜羊羊”等商标。该些商标不仅与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相同,且在样式设计上也完全相同,显然不可能是巧合,具有极其显著的傍牌抢注恶意。此种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系基于以牟取利益的目的申请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的绝对条款。
本案中,我方代理人在除了主张争议商标与我方引证商标近似以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的基础上,还挖掘了其他有利于申请人之主张,以增加案件成功的机会。此外,本案中代理人在确定可以主张被申请人恶意的情况下,就与其相关的所有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查询、分类、说明并从中逐一对被申请人的恶意进行了一一论述,使得整个案件中恶意的证据资料更加立体、丰富及完善,最终使得争议商标得以无效宣告,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