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喜报!恭喜我司代理安徽古井贡酒无效“皖祖 皖祖古20”商标案件获成功!
发布时间:2024-11-22 15:44:02 浏览数:15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若是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商标权利人认为其注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争议商标“皖祖 皖祖古20”商标由被申请人贵州某某酿酒公司于2022年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对此,申请人认为,“古二十”等引证商标由自己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以及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案情分析

对此,我司代理人认为:

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已为驰名商标的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84523号“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的恶意摹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另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第29594355号“古二十”商标、第48151741号“古二O”商标、第48142488号“古二零”商标、第43805899号“年份原浆古20及图”商标、第43786883号“年份原浆古20及图”等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发音、含义等角度高度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审查结果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小结

该件“皖祖 皖祖古20”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度极高,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我方代理人经过多方检索分析针对性撰写申请理由,成功将该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企业规模越大、往往就越要重视对商标的保护。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通过商标监测的方式及时保护我们的商标权利不受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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