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第29594355号“古二十”商标、第48151741号“古二O”商标、第48142488号“古二零”商标、第43805899号“年份原浆古20及图”商标、第43786883号“年份原浆古20及图”等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发音、含义等角度高度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审查结果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小结
该件“皖祖 皖祖古20”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度极高,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我方代理人经过多方检索分析针对性撰写申请理由,成功将该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企业规模越大、往往就越要重视对商标的保护。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通过商标监测的方式及时保护我们的商标权利不受他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