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代理无效宣告“科沁牛业KEQIN NIUYE及图”商标取得成功
发布时间:2024-07-05 10:30:45 浏览数:519
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60358984号“科沁牛业KEQIN NIUY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商标局审查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主要理由
我方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已与申请人一第40364232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第1522672号 “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一注册,由申请人二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一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二公司员工,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几乎全部是模仿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商标而来,存在明显的抢注和模仿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引证商标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顾问合同及劳动合同等相关主要证据。

案件审理
商标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定制生产面包;剥制加工;裘皮时装加工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申请人二名下在先已有多件“科牛”、“科牛传奇”商标存续。
4、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3件“科牛乐”商标、3件“科牛佳”商标、1件“科牛勒”商标、3件“科沁牛业”商标与申请人二“科牛”、“科牛传奇” 商标及申请人二“科尔沁牛业”字号近似。
5、证据10中的《顾问合同》显示,被申请人曾于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为申请人二提供顾问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商标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制生产面包;剥制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同处于内蒙古自治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一商标相应的保护,申请人一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一、二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制生产面包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因而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
四、由商标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曾与申请人二签订《顾问合同》,为申请人二提供顾问服务,其对申请人二字号“科尔沁牛业”理应知悉,且具有接触到申请人二在先“科牛”、“科牛传奇”商标的可能性。申请人二的“科牛”、“科牛传奇” 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且由商标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多次围绕申请人二的“科牛”、“科牛传奇” 商标及“科尔沁牛业”字号申请注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与善意。综上,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字号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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