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助力安泰家俱无效“安泰壹木”商标部分成立,未保留关键商品项目
发布时间:2024-06-27 15:21:15 浏览数:509
申请人湖南省安泰家俱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第68028241号“安泰壹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予以无效。

主要理由
我方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96061号“安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家具生产者,二者为竞争关系,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另一件“安泰壹木”商标,其故意申请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安泰壹木”与引证商标文字“安泰”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金属家具;衣柜;画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安泰壹木”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安泰”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 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金属家具;衣柜;画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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