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代理马祖酒厂进行的“馬祖紅麴高粱酒”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发布时间:2024-06-20 09:58:41 浏览数:171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我方委托人的第23766672号“馬祖紅麴高粱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方接到国知局下发的无效宣告通知后及时进行了答辩,最终答辩成立,我方委托人的商标权利得以维持。

案件过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马祖”是我国著名的佛教人士、禅宗大师“马祖道一”的名字,争议商标用宗教人士“马祖”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书籍《马祖道一与中国禅宗文化》、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书籍《马祖语录》原本。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马祖”为被申请人字号,也是被申请人企业经营地,“马祖”系被申请人核心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产生了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禅宗大师“马祖道一”并无关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情感,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以“马祖”为核心的一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方还在答辩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马祖道一” 百度百科搜索结果;在先案件裁定书、裁定书;被申请人产品与申请人产品包装对此图;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其他相关证据。

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等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馬祖紅麴高粱酒”与申请人所称禅宗大师“马祖道一”尚存在差别,且“马祖”为被申请人商号及所在地,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尚不易将其与“马祖道一”相联系,进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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