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指定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鹏程古井”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古井”文字,且争议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新的含义,两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白酒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此处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情形。
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