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古井贡”击退“竹井贡”,恶意模仿终不能立足市场
发布时间:2016-03-30 00:00:00 浏览数:352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长期合作伙伴,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为古井公司代理过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及复审、答辩、撤销、转让续展、无效宣告、诉讼等多项业务,案件总量高达几百个。因此,重视商标的维护,依托品牌的力量,才能加快企业前进的脚步,实现企业腾飞发展的梦想。

  众所周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主打“古井”、“古井贡”系列商标早已家喻户晓,驰名中外,成为多项国际国内大型活动的指定用酒。并且荣获多项国际大奖,享有“酒中牡丹”、“中华第一贡”等诸多美誉。

  2012年1月9日,河北省沧州市王树本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1040464号“竹井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清酒、米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

古井贡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对上述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我公司李艳琴代理本案。在整理相关资料并搜集多项证据后,李艳琴于2015年6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简述如下:一、 “古井贡”品牌经持续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先后于1999年和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部分的结构、字体、呼叫上构成高度近似,且注册类别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模仿,存在主观恶意,侵犯了引证商标的的商标专用权。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二者商标构成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支持我方申请理由,作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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