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状典 VS 古井贡,“红运”花落谁家?
发布时间:2016-03-31 00:00:00 浏览数:378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红运”系列品牌为古井贡酒子品牌,申请人早在1999年即在酒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红運”商标,2000年获得注册,后其于2009年再次提交了“红运”在酒类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获准注册,2013年被认定为安徽著名商标。

  桂林金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第10446973号“状典红运”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 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

古井贡酒公司引证自己的第1444929号“红運”商标、第7893297号“红运”商标,以构成近似为由,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第10446973号“状典红运”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由安度公司李艳琴代理。在了解了“红运”商标的历史背景、商标知名程度,掌握了大量商标使用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28项证据后,李艳琴于2012年6月19日向商评委提出对争议商标额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两个引证商标“红运”二字,且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构成《商标审查标准》中的“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名称应予驳回不予注册”情形;“状典”作为争议商标的主品牌,将引证商标的“红运”组合,其“状典”主品牌的显著性被弱化;.争议商标于引证商标的主体均为“红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3301群组的酒类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经过持续大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三、二者商标共存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模仿,存在主观恶意。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運”即为“运”字,“状典红运”完整包含了“红运”,且二者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较为接近,构成在类似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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