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异议“古福承匠心幽雅”商标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9-05 11:04:40 浏览数:124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度知识产权对被异议人广东古福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0433679号 “古福承匠心幽雅”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后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福承匠心幽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伏特加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2409号、第43654805号“幽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幽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0433679号“古福承匠心幽雅”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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