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异议“漉金酒”商标成功,该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8-16 10:13:12 浏览数:107
异议人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高某某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533581号“漉金酒”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漉金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 ;开胃酒;烈酒(饮料) ;白兰地;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伏特加酒;汽酒;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85897号“金酒诀”、第6894350号“金门酒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清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酒”,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2533581号“漉金酒”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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