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减王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成功
发布时间:2024-08-02 10:11:38 浏览数:132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53825号第61528189号“减王池”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7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原异议人委托我司进行答辩,经商标局审理后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过程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及其“减”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关公众间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8518580号“减王烧”商标、第6354396号“减王店”商标、第54549969号“减井池”商标、第22905985号“减”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我司委托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复印件。(2023)商标异字第00003825号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减王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烧酒”等。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已投入使用,并非恶意注册,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注册了“减王烧”等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且一直未使用,有囤积商标之嫌。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白酒委托生产合同等。

我司代理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减王池”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减王烧”、“减王店”,“减井池”、“减”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
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作出决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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