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异议“象山古井”商标成功,该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7-18 10:12:27 浏览数:458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福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0783422号“象山古井”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象山古井”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盒饭”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包子;食用淀粉”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75690号“古井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甜食(糖果) ;蜂蜜;甜食;冰淇淋;咖啡饮料”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0783422号“象山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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