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对比图
我方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汉字组成、主体显著部分、呼叫及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且二者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已经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二、“探境”为异议人“北京探境科技有限公司”之企业商号,二者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含有“探境”二字,与异议人企业商号发音相同,且使用在与异议人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商品项目上,势必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审查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归心探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80046号、第67767720号“探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雷达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小结
“归心探境”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且使用在近似类别上,极易使公众混淆。我方代理人在撰写异议理由时进行了充分对比分析,突出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最终阻止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由此,广大的中小企业也要引起对商标品牌管理的重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好商标监测,避免被他人“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