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异议“归心探境”商标取得成功
发布时间:2024-06-12 16:49:48 浏览数:223
企业想要做大做强,品牌的规划和管理非常重要。当企业在发展壮大之后,商标监测一定要做好,避免他人窃取品牌果实。下面我们来为大家分享安度近期品牌维权的成功案例,我方委托人的商标遭遇恶意抄袭,争议商标与我方委托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近似,通过我方代理人的专业答辩,最终异议成功。

案件回顾
异议人北京探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解忧堂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71050976号“归心探境”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对比图


我方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汉字组成、主体显著部分、呼叫及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且二者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已经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二、“探境”为异议人“北京探境科技有限公司”之企业商号,二者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含有“探境”二字,与异议人企业商号发音相同,且使用在与异议人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商品项目上,势必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审查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归心探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80046号、第67767720号“探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雷达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小结

“归心探境”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且使用在近似类别上,极易使公众混淆。我方代理人在撰写异议理由时进行了充分对比分析,突出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最终阻止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由此,广大的中小企业也要引起对商标品牌管理的重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好商标监测,避免被他人“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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