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毛小青美食城异议答辩成功,“毛小青毛家菜MAOXIAOQINGMAOJIAC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5-22 17:12:14 浏览数:204
异议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毛小青美食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58052338号“毛小青毛家菜MAOXIAOQINGMAOJIAC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北京毛小青美食城委托我司进行异议答辩,经商标局审查审理后,被异议商标“毛小青毛家菜MAOXIAOQINGMAOJIAC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毛小青毛家菜MAOXIAOQINGMAOJIACA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479号“毛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原第42类“中餐馆、餐馆”服务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0925号“毛家MAOJIARESTAURANT及图”商标、第7490928号 “毛家”商标、第9663565号“毛家”商标、第7372076号 “毛毛家饭店 MAO JIA及图” 商标、第7420792号“毛家饭店MAOJIA RESTAURANT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 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餐馆”服务上的“毛家MAOJIARESTAURANT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该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商标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8052338号“毛小青毛家菜MAOXIAOQINGMAOJIAC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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