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案例 |“古运九”商标异议成功案
发布时间:2024-12-13 17:25:16 浏览数:47
安度团队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发现,自然人杨某于2023年08月31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古运九”商标,其商品为“米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高粱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经过对比,我们认为“古运九”商标与异议人的“古二十九”、“古十九”、“九运等”商标近似程度较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维护其在先权利不受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度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案情简介
被异议商标:第73798761号“古运九”商标
类别:33类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

商标异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案件审理

被异议商标“古运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米酒;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92951号“古二十九”、第29602209号“古十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58360号、第5102257号“九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定结果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3798761号“古运九”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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