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案件审理
被异议商标“古运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米酒;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92951号“古二十九”、第29602209号“古十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58360号、第5102257号“九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裁定结果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3798761号“古运九”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