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代理黄鹤楼酒业异议“汉汾酒”商标成功,该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01 09: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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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59972400号“汉汾酒”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后认定,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汉汾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 ;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异议人一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汉汾” 作为酒业标志的使用是一个历史传承的过程,其所凝聚的商誉系由生产“汉汾”酒的湖北武汉企业所共同创造。我局认为,“汉汾酒”若由被异议人注册并独占使用应为不妥,且被异议人作为山西酒业企业,其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使用“汉汾酒”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9972400号“汉汾酒”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