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异议“SWT-NFJ”商标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24 16:04:13 浏览数:432
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8238480号“SWT-NFJ”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后,认定“SWT-NFJ”商标不予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SWT-NFJ”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铬”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21711号“NEFJ及图”、第20700752号 “NFJ" 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铸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NFJ”,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68238480号“SWT-NFJ”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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