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重庆梦回古镇食品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0658474号“陇年三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获得成功。
我方认为被异议商标“陇年三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异议入引证在先注册第39520099号和第49682702号“年三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年三十”,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查审理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知局决定第60658474号“陇年三十”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