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委托我司对自然人田某香(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3871240号“柯尔沁”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柯尔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6313号“科尔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咨询、拍卖、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近似,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加工过的肉”商品上的“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已获得驰名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3871240号“柯尔沁”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