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风光带LIUYANGHEFENGGUANGDAI”经长沙市芙蓉区政府组织开发修建及推广宣传现已成为旅游风景区名称,被异议人在“观光旅游”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该商标,会误导消费者,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浏阳河风光带LIUYANGHEFENGGUANGDAI”与异议人长沙市浏阳河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浏阳河及图”商标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
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487180号“浏阳河风光带LIUYANGHEFENGGUANGDA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