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沃尔玛WOLEMA及图”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3-04-03 00:00:00 浏览数:394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沃尔玛”等商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商标“沃尔玛WOLEMA及图”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383585号“沃尔玛WOLEMA及图”商标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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