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u Intellectual Property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沃尔玛”等商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商标“沃尔玛WOLEMA及图”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383585号“沃尔玛WOLEMA及图”商标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