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老酒坊及图”用于指定使用的“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区别商品产源的识别作用。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五星酒厂、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异议人所提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之异议理由予以支持。
裁定: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五星酒厂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19887号“老酒坊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