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明代正德十年(公元1515年)的公兴槽坊,1959年转制为省营亳县古井贡酒厂,1992年集团公司成立,1996年古井贡股票上市,2008年古井酒文化博览园成为中国白酒第一家AAAA景区,2013年古井贡酒酿造遗址荣列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目前公司员工8000多名,集就业、商旅业、房地产业、农产品深加工业、类金融业等为一体,是国家一档大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古井贡”被誉为“酒中牡丹”、“中华第一贡”等美称,更多次在世博会中国馆、东盟博览会等大型活动中被指定为唯一白酒服务企业。
2014年11月20日,古井贡酒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13618219号“公兴坊”商标经初步审定后于刊登在第1432期《商标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
“公兴槽坊”系古井贡酒公司前身与明代正德十年(公元1515年)的起源地,其反应并代表着古井贡酒公司悠久浓厚的历史文化。自2008年,古井贡酒公司已将“公兴槽坊”、“公兴”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公兴坊”作为关联防御商标系由“公兴槽坊”商标演变而来。
法定公告期内,稻花香集团(下称异议人)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247289号“关公牌及图”、第4358027号“关公坊”、第5012877号“关公”、第5595159号“关公坊”、第6041598号“关公坊”、第6041599号“关公坊”商标(下称引证商标1、2、3、4、5、6)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受古井贡酒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人李艳琴详细了解了异议人“关公坊”系列商标的历史背景,含义,准备了充足的证据,于2015年10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答辩书,答辩理由如下:
一、“公兴槽坊”系古井贡酒公司前身于明代正德十年的起源地,自2008年,古井贡酒公司已将“公兴槽坊”、“公兴”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创作时间远早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公兴坊”系由“公兴槽坊”演变而来,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二、被异议商标与上述6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不够成近似商标;三、异议人主张的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核心企业关公坊酒业公司的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由古井贡酒公司已注册的系列商标独创,主观上无恶意之嫌。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会叫、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够成近似商标,如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2016年5月2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第13618219号“公兴坊”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