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台湾堤维西“TYC”成功阻止他人恶意摹仿注册“SQTYC”商标
发布时间:2016-07-01 00:00:00 浏览数:318

  台湾堤维西交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9月,英文企业字号简称“TYC”,是台湾地区最大各种车灯、照明器材制造厂商,以其英文字号“TYC”为品牌营销,在北美、欧洲、东南亚都设有营销总部及发货中心、营销据点,产品遍布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享有极佳声誉。1995年相继在大陆常州、长春、哈尔滨、上海设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TYC”产品为长安福特、一汽海南、郑州日产、奇瑞、江铃、北京汽车、常州光阳、上海新大洲本田等汽车厂所采用,与其建有紧密合作关系。2013年,第1361854号“TYC”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第11类驰名商标。

  2013年9月22日,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3273433号 “SQTYC”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商标局审查后,与2015年1月6日初步审定通过后,刊登在第1438期《商标公告》。

  堤维西公司认为该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TYC”商标构成近似,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对该申请商标提出异议。

  我方代理人仔细了解了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人的相关情况, 2016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递交了商标异议理由书,其后,补充材料阶段提交了相关证据:堤维西公司的介绍、“TYC”驰名商标认定情况、各国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认证证明、所获荣誉、媒体报道以及被异议人与堤维西公司邮件往来、合作协议、销售合同等。

  我方阐述异议理由:一、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注册之前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异议人第1361854号“TYC”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同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二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2347279号、第1361854号“TYC”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类别、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均相近,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及《商标审查标准》之规定,二者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在未经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摹仿引证商标并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15条规定,同时造成消费者对于商标来源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二者商标使用类别相同,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车灯”商品上的“TYC”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驰名商标。并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TYC”商标字母组合,申请试用用商品与异议人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密切关联。签于双方曾发生业务往来,被异议人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与抄袭,且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016年5月25日,商标局作出决定:第13273433号 “SQTYC” 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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