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古井贡“年份原浆”凭借知名度成功阻止“五粮液年份原浆”在后注册
发布时间:2016-04-13 00:00:00 浏览数:330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安徽古井贡酒股份公司核心产品,以“桃花曲,无积水,九酝酒法,明代窑池”等品质获得市场广泛好评,被安徽省政府和省内数个市委、市政府制定为接待专用白酒,并获选2009年全国“两会”政协宴会用高档白酒,重返国宴。“年份原浆”品牌的美誉度和客户忠诚度得到不断提升。

  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2957104号、第12957116号“五粮液年份原浆”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商标局审理后,两个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刊登在2014年10月6日出版的总第1426期《商标公告》上。

  古井贡公司认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在认真调查资料,比较二者商标区别后,2014年12月8日,我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具体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

  一、引证商标经过异议人长期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多项殊荣,“年份原浆”系列品牌与异议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被异议商标的“年份原浆”是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显著性很强,二者商标的显著部分完全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构成类似商品,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70页和75页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二者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局审理后,支持我方理由,认为“五粮液年份原浆”完整包含“年份原浆”,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2016年3月18日,商标局作出裁定:“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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