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52411号“古槐春”商标系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品牌系列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7月27日由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417期《商标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
法定公告期间,山东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引证自己第209671号及5007038号“古贝春”商标,以恶意摹仿、构成近似为由对“古槐春”商标提出异议。
本案由我公司商标代理人李艳琴代理古井贡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意见。
李艳琴经过调查,了解到:“古槐春”、“槐树古井”等商标均属于“古井贡”品牌的关联商标,是根据古井贡公司渊远的历史文化和富有传奇色彩的“古井”旁的“参天古槐”而设计得名,其申请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其他不法分子抢注与其驰名商标“古井贡”相关的历史古迹。在搜集了大量证据后,李艳琴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答辩书》及“古井贡”所获荣誉、使用证明、媒体报道、其关联防御商标信息等证据材料。
答辩书中称:一、为保护“古井贡”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古井贡公司注册了大量的关联商标,“古槐春”只是众多关联商标之一,“古槐春”的注册申请并无故意摹仿“古贝春”之意,异议人主张刻意摹仿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二者商标无论在商标构成、字体、整体视觉效果方面还是设计理念和含义方面均差异显著,二者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古槐春”的注册申请主要起到“防御”、“保护”作用,其投入市场使用的机会很小,目前未有任何形式的宣传,因此,二者商标不会同时出现在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任何误认。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二者商标不构成近似,并且异议人主张的恶意摹仿、复制、抢注其驰名商标及我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
2015年12月31日,商标局作出“古槐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