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国泰金控异议答辩,“CATHAY”商标准予注册
发布时间:2016-04-06 00:00:00 浏览数:307

  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正式成立,登记额定资本额新台币一千二百亿元。结合保险、证券、银行等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名列全球500大企业,列为全球第14大保险集团(国泰人寿),被誉为华人的保险专家,荣获亚洲企业最佳雇主等多项国际大奖。公司名下的英文商标“CATHAY及图”经过几十年的历史沉淀,承载着公司极高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国泰金控公司于2014年委托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0944285号“CATHAY”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上。经初步审定,本商标公告于第1408期《商标公告》上,法定公告期间,西班牙马德里凯泰旅游有限公司引证在中国注册的第4951423号“CATAI TOURS”商标,以构成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我方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本案有陈秉律师代理。

  经过系统的了解国泰金控的产业历史发展,商标的知名程度,媒体的宣传,所获奖项等信息,陈秉律师于2015年4月16日向商标局递交答辩理由书,并于7月3日补交向当事人及各大媒体搜集的6项相关证据材料。

  陈秉律师提出三点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在第39类服务上,但却属于不同群组,二者群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二、早在2002年,国泰金控已在相同类别,相同群组中申请了相同商标第3239528号“CATHAY”,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保护;三、国泰金控是享誉海峡两岸乃至世界的知名公司,其众多的关联公司都以“CATHAY”作为公司英文商号和主打商标。“CATHAY”对应“国泰”,经过长期连续使用具有极高的声誉,与国泰控股产生了“独特的、非常紧密的”联系,应当予以注册。

  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二者商标注册在39类的服务群组不同,在读音、整体外观、及字母构成组合上差异明显,不够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最终,商标局支持我方意见,第10944285号“CATHAY”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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