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英籍福威公司成功对抗黎巴嫩个人引证商标
发布时间:2016-03-29 00:00:00 浏览数:326

  2013年9月4日,安度公司代理英国籍福威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13186930号“LARCUM KENDALL”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商标局于2014年10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在第1428期《商标公告》。

  2015年1月20日,黎巴嫩穆尼尔·马法利先生引证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986364号“L.KENDALL及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且经大量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极易在市场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读音、外观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因而异议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说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

  2016年2月22日,商标局作出决定,第“LARCUM KENDALL”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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