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申请商标“科尔沁”与引证商标“科尔沁王”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判决结果
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97698号《关于第14310758号“科尔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