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到广州某公司的咨询,该公司称其多笔业务款(涉案金额达221万余元)被员工侵占多日,不向公司上交。经过了解,原来,该公司按照以往的交易收款惯例及对员工的信任,将业务款项由付款客户支付到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再由员工于收款后的当日或次日转付给该公司,以此完成公司业务款项的回收。
经审阅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建立委托关系后,我所律师迅速给出解决方案,向该名涉嫌职务侵占的员工发出了律师函,表明了其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严重后果。律师函发出后的第三天下午,该名员工便将全部款项向公司进行了退还。我所律师的快速反应能力及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得到了该公司的高度肯定及称谢。
配图为客户聊天部分信息
一份看似简单的律师函,全文仅一千五百字,背后却有着非常严密的法律逻辑及精准的法律责任分析,对收函人能够起到提醒和震慑作用,促使其消除犯意、中止犯罪行为,同时最大化的维护客户利益,为该公司挽回损失221万余元,真实地诠释了律师函的价值和意义
在此,我们建议及提示,企业的业务款项(特别是小微企业),应采取公对公的账户进行支付和收款,避免公对私进行转账,在日趋严格的银行监管及税务政策下,不合规的资金流转不仅会有损失的可能,而且会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希望越来越多的公司重视财务内控流程,合规稳健经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当然发生了也不要怕,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
法律小常识:
1.律师函是什么?
律师函是一种非官方文件,主要表达当事人对事件的某种看法,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其隐含一种“我已经通知律师,准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思。
2.律师函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则不好使。
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3.律师函的目的:
敦促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催要账款发送的催款律师函;
敬告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征询性质的,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答复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公示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4.刑事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5.刑事责任:涉嫌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民事责任: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