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知产助力“RECO”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答辩成功
发布时间:2025-02-17 10:28:31 浏览数:419
国际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我方委托人宁波市某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第13709436号第11类“RECO”商标在“水加热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宁波市某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6月14日至2024年06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宁波市某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安度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宁波市某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商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水加热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国际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709436号第11类“RECO”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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