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代理“20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成立
发布时间:2024-11-15 09:56:53 浏览数:43
申请人因第12998322号第33类“20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088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案件回顾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08月16日至2023年08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的百度搜索页面截图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酒水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一直在宣传自己的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在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授权等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在内。

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据其授权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9、1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且产品标贴显示的是“汾酒”“杏花村”等商标标识,虽然也有“A20”“V20”“20”等字样,但与复审商标标识有区别,且在有其他商标的情况下,消费者一般只将其作为年份、等级等识别,难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证据6检测报告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使用。证据4、7为内容易修改的电子证据,取证过程未公证,相关主体、形成时间等不能确定。证据8的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0体现的是为他人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而非销售自有商品,销售订单及发票体现的并非复审商标标识,且不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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