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判决后引证商标被撤,驳回复审商标“蝌蚪合唱团”予以初审!
发布时间:2025-02-12 1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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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2021年7月,再审申请人郭某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9类“蝌蚪合唱团”商标,被申请人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蝌蚪陪练”、“蝌蚪好孕”及“蝌蚪矿池”商标构成“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该案经过驳回复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结案。案件经过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6461号《关于第57411239号“蝌蚪合唱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委托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3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6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2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针对第50630573号“蝌蚪好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作出复审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审理
经复审查明:除引证商标二外,驳回决定中尚引证了第49293980号“蝌蚪陪练”商标、第55420561号“蝌蚪矿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案件小结
经过安度及观唐律师团队对引证商标的详细查询,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抽丝剥茧,对整个案件结果进行准确的预判,逐步找到该案的突破口,最终使当事人的商标在其关键商品上获准注册,取得了案件的胜利。综上,我方一直建议对于客户的核心或者重要的关联商标,若是引证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或者无效,要尝试通过法律途径,坚持到底,在诉讼中等待引证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最终结果,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使得诉争商标能够初步审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