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引证商标,安度代理“天悦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24-11-01 15: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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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驳回案件中,被商标局以近似为理由而驳回的占大多数,那么这类型的案件该怎么进行驳回复审呢?今天我们来看一起安度代理的通过撤销再复审的案例。一般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会向申请人告知因为哪些商标近似而被驳回,这些近似商标,我们称之为引证商标。我们在看到引证商标只有一两件的时候,可以通过查询,看该商标有没有使用的情况,若没有可以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如果能成功撤销,引证商标也就不复存在,那我们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自然也就没有了。
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4207988号“天悦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0177号“天越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复审查明: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0177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上述案例中,我方在收到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书后,代理人仔细分析、查找了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发现引证商标权利人可能最近三年都没使用该商标,于是就提出撤销申请,给申请人扫清了在先权利障碍,最终取得驳回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