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例
安度代理黄鹤楼酒业“楼二十”商标驳回复审成立
发布时间:2024-08-29 10:13:46 浏览数:265
申请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商评字[023]第0000179837号《关于第66514872号“楼二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 2024)京73行初字第33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京行终32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3142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86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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