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例
安度代理英利生公司“RCIHER”商标驳回复审成立
发布时间:2024-05-30 09:38:30 浏览数:342
申请人英利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2350560号“RCI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特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经审理后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90513号“RA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商标局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广告;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1至3503组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现已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中,经我司代理人查询分析,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未查询到其注册人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因此我方建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引证商标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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