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台湾圣施国际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6923417号“喜儿法Siylva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自定使用在第44类商品上。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与野百合(台湾)植物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6173160号“野百合”商标近似,驳回了圣施公司第16923417号的注册申请。
圣施国际有限公司不服,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我公司商标代理人王胜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音、形、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二、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整体性,不能因为二者在花朵部分的视觉效果上有一定的近似性而认为二者构成近似,不能简单机械的套用《商标审查标准》;三申请商标是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