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宁波蕊益葆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901070号“凡墨堂Fun More Tow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或服务上。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深圳市千爱首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84431号“千爱”商标(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近似,与李治国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56646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2)近似,驳回了16901070号“凡墨堂Fun More Tow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
宁波蕊益葆进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我公司商标代理人王胜雷认为:一、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核心识别部分、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及含义、发音等差异明显;二、商标局忽略了二者商标在核心识别部分、读音、含义、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和字体的设计风格及整体的视觉效果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只是片面的认为二者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图形部分,简单机械的套用《商标审查标准》,这对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适用商标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二者商标在音形义的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更重要的是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相关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二者商标,不会混淆商标主体。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支持我方理由,2016年7月19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