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日,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4649664号“智权管家”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商标与第4468354号“智权管;IPM”商标构成近似,作出驳回决定。 我公司杨晓丽调查后发现,该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构成《商标法》第49条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三年的情况。2015年6月23日,杨晓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4468354号商标,并恳请商评委审查员中止审理驳回复审申请案,待撤三案件完成后在对本案进行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商评委采纳上述意见。 2016年2月5日,商标局作出撤销第4468354号商标的撤销决定。 因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不够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016年5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