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例
台湾“新东阳”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成立
发布时间:2016-05-04 00:00:00 浏览数:351

  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一九六七年,是台湾最著名的食品公司之一,四十年来,始终以传统与创新中华传统美食文化、中华美食精致化、国际化为己任,以提升大众生活品质为宗旨,不断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行销及研发等方面提升进步,并以中华美食文化的国际代言人自许。迄今为止,新东阳事业已发展为横跨食品、餐饮、房地产、娱乐休闲的多角化经营跨国集团。投资地区已跨及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新加坡等地区。

  “新东阳”商标系企业创办人麦幸夫最早于1969年向台湾智慧财产局申请,至今仍为有效合法存在商标,之后,该商标在台湾及大陆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已注册有上百件的“新东阳”系列商标,四十年来,“新东阳”获得众多荣誉与国际资质认证,2011年被评选为“台湾百大品牌”。

  2013年5月8日,中国台湾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2545626号、第12545641号、第12545642号 “新东阳”系列商标(申请商标1、2、3)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系列申请商标与麦石来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999588号“新东阳”商标构成近似,同时申请商标中“东阳”是浙江省一市名,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综上,商标局驳回了台湾新东阳公司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与台湾新东阳公司存在代表关系,其注册引证商标已经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台湾新东阳主动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知行字第95号判决已认定引证商标应当予以撤销。2015年4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31267号无效宣告裁定:第999588号“新东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4年4月14日,台湾新东阳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理由如下:一、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认定引证商标予以撤销的判决后,引证商标已无效,复审商标不侵犯其在先权利,依法应予核准注册。二、“新东阳”商标历史悠久,最早由其创办人麦幸夫于1968年首创使用, 1969年在台湾合法注册,之后,该商标及其企业获得多项荣誉和多项国际资质认证,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该商标也已在台湾及大陆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已在先注册上百件“新东阳”系列商标,本案复审商标是“新东阳”商标的延伸性跨类保护,其注册合理合法,另外,“东阳”虽为地名,但东阳还代表复姓及东方升起的太阳等含义,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5】第0000031267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2016年4月13日,商评委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1            申请商标2           申请商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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