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刘若瑀在台北木栅老泉山创办优表演艺术剧团(以下简称优剧团)。优剧团秉承 “道艺合一”理念,铸就了一系列以击鼓为主的《禅武不二》、《听海之心》、《金刚心》、《时间之外》等优人神鼓经典作品,他们的表演足迹已几近踏遍世界各处舞台,凭借独树一帜的表演形貌和内涵,蜚声海内外。
优人神鼓自成立以来,先后发展了“山上优人”、“青年优人”、“金石优人”等表演团。据腾讯文化和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刘若瑀基于环保因素 ,自行撤销在木栅栏老泉山上排练场地,另选定就九份、金瓜石作为新的排练场所,亲自带领20位优人来到九份、金瓜石做全新的训练,并以“金石优人”作为优人神鼓的识别标志,寓意团员表演意志坚如金石。金石优人的团员们曾经是受刑人,年少轻狂犯下错误,机缘下,在台湾彰化监狱接触了鼓舞班,开始学舞练鼓,用鼓声向大家宣示,他们改变的决心。
2014年12月23日,优剧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5993370号“金石优人GOLDEN STONE MUSIC THEATER”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该申请商标与北京金钥匙国际管理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791817号“GOLD STONE;金顺通”商标(引证商标1)、山东黄金斯顿男子篮球俱乐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675564号“GOLD STONE”商标近似(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做出了部分驳回决定: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录制,演出……”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41类“教学,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优剧团不服,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本案由我公司王胜雷律师代理。王胜雷搜集了大量媒体有关报道,列举了申请人在大陆申请的一系列“优人神鼓”、“优人”、“青年优人”、“金石优人”等商标以及和本案类似的商标近似的判例,2015年1月27日,代表申请人向商评委递交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与广泛宣传早已在台湾及内陆地区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商标产生了特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相关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其引证商标区别开来;
二、申请商标与个引证商标的音形义差异显著,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28条之规定,依法应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含有相同元素,但其表达方式不同,在商标中所占地位不同,加之在识别主体、含义、呼叫效果方面的差异,消费者不会造成误认,商标局审查员忽略了商标的整体构成,进行了片面的判断。
2016年3月31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商评字【2016】第0000029188号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