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系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公司(以下称科尔沁牛业)的持股大股东,多年来长期授权该公司使用并宣传其“科尔沁”系列品牌。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5931573号、第15931576号、第15931579号、第15931582号“科尔沁牛”系列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43类、第35类、第31类、第29类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后,以商标中“科尔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科尔沁及牛”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新三维公司不服,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
本案由我公司商标代理人杨晓丽、李艳琴承办。二位代理人搜集了“科尔沁”系列商标注册历史、驰名商标证书、媒体报道、报刊杂志广告、荣誉证书等证据后,向商评委提出了充足的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在第29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件包含“科尔沁”的商标均以注册成功,根据行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二、“科尔沁”商标已经申请人子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使用及宣传,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中,第1522672号“科尔沁+英文+图”商标于2005年12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科尔沁”除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外,还具有“科尔沁草原”、“科尔沁牛业”等其他含义,科尔沁牛业即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公司,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第1522672号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科尔沁牛业”获得了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具有了商标特有的显著性含义,所以,“科尔沁牛”系列商标应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评委审查后,支持我方理由。2016年3月21日,作出“科尔沁牛”系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