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台湾首屈一指,最具规模之菸酒公司;资产总额200亿人民币,生产烟、啤酒类、酒类、生技类、食品类产品,是一具有多元化产销整合能力卓越的老字号的大企业,每年销售业绩达120亿人民币。
2014年8月5日,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5098139号“YUSHAN”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与江阴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被无效宣告未满一年的第5426873号“敔山”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第50条),驳回了“YUSHAN”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在续展的,自撤销、无效宣告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
申请人以侵犯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438938号“YUSAN”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引证商标无效。2015年1月9日,商评委作出上述引证商标无效的决定。
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引证商标的申请。2015年4月29日,商标局作出撤销上述引证商标的决定。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商标局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驳回决定时, 引证商标被无效宣告确未满一年,商标局作出的该决定有理有据,至此,本案应予了结,可是,台湾菸酒股份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并提出两点理由:
一、申请人于1999年1月5日便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了第33类第1438938号“YUSAN”商标,与2000年8月28日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YUSAN”商标在相同类别上的合法延伸保护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侵犯他人任何在先权利,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引证商标被无效宣告,因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申请商标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应当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应自始无效,另外,引证商标被撤销,且撤销决定生效,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确并未在市场中使用该商标,所以,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和撤消后已不存在市场影响力等问题,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50条的立法初衷,不应受《商标法》第50条所限,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引证商标被无效宣告且裁定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015年12月28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撤三申请、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等程序均由安度知识产权公司全权代理。